有關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之超額教師介聘是否得以取得同意預聘下學年度主任之方式外加積分50分適用疑義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中字第10832626500號
主旨:有關本市市立國民中小學之超額教師介聘是否得以取得同意預聘下學年度主任之方式外加積分50分適用疑義一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局108年3月29日召開之本市國中小教師介聘小組第一次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查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第8點規定,超額教師應依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辦理積分表件審查及介聘作業,積分核給基準同市內介聘。
三、復查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第15點附表市內介聘積分核給基準─外加積分第2點規定:「具主任儲訓合格證書並同時取得欲介聘學校校長同意聘任為下學年度主任者,外加50分。但限於填列同意聘任學校,其校長任期為二年以上,且為惟一志願學校時適用。經介聘成功者,須於該校擔任主任職務至少二年。但超額教師不受此限。」
四、綜上,超額教師介聘之積分核給基準原則上雖同於市內教師介聘,惟二者之性質究未盡相同,此觀附表中外加積分第2點所定「但超額教師不受此限」之但書自明。又此排除條款之範圍,非僅限於後段「同意聘任學校校長任期」、「惟一志願」及「擔任主任職務年限」等情形,縱其符合「具合格證書並取得同意預聘下學年度主任者」,亦併同在排除範圍之內。爰此,超額教師介聘不得以取得同意預聘下學年度主任之方式外加積分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