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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0/01/21
2020/01/21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銓敘部函以,該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之「哺乳期間」,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705530900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該部101年12月4日部法一字第10136445961號函所稱之「哺乳期間」,經參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及相關解釋,補充說明以子女未滿2歲而須親自哺乳者為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07年9月17日部法一字第10746346761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銓敘部101年12月4日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