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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0/01/31
2020/01/31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有關學校教師奉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於休學期間得否申請公假與指導教授討論論文疑義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834290000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學校教師奉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於休學期間得否申請公假與指導教授討論論文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6月10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80065846號函轉教育部108年5月30日臺教人(三)字第
1080048757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書函影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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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17020_10834290000_ATT1  (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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