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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0/01/31
2020/01/31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各機關、學校收受檢察署或調查局等機關以公文調取文書或其他物件時,請於收文之日起12日內簽會法制局及簽陳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法秘字第10830682600號

主旨:各機關、學校收受檢察署或調查局等機關以公文調取文書或其他物件時,請於收文之日起12日內簽會法制局及簽陳市長知悉,並請指派專人稽催控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8年8月15日市調處與市府調卷時效議題研商會議紀錄辦理。
二、各機關、學校收受檢、調等機關來函調取機關、學校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或其他物件時,應於收文之日起12日內依刑事搜索處置流程簽會法制局及簽陳市長知悉。倘調取之文書或其他物件數量龐大或有其他事實上困難致無法依限辦理時,應函請法制局展期,並以1次為限。

三、請各機關、學校指派專人進行內部稽催控管,並於108年8月23日前將指派人員名單函送法制局,以利聯繫及列管陳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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