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比照享有子女教育補助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805509300號
主旨:函轉行政院有關公教人員子女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比照享有子女教育補助,並溯自108學年度第1學期(108年8月1日)起實施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8年10月3日院授人給字第1080040585號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