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意旨,有關公務人員因育嬰留職停薪而調整職務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力字第10830027300號
主旨:銓敘部函以,為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意旨,有關公務人員因育嬰留職停
薪而調整職務者,請各機關於辦理送審或動態登記案件時應配合辦理事項一案,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1月4日部銓四字第1084688445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銓敘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第四類發行
副本:高雄市政府人事處(企劃科、考訓科、人力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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