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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0/03/05
2020/02/02 發佈
標籤: 法規釋示

修正「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830895800號

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4條、第5條、第8條(以下簡稱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有關本府各機關聘僱人員慰勞假之核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行政院為考量機關各類人員權益衡平,參酌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0條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修正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列聘僱人員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時,得由機關視其財務狀況酌予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第4條)。
(二)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發給,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辦理(第5條)。
(三)本次修正條文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8條)。


二、復查聘僱人員慰勞假之日數係依其服務年資核給,每年至多30日,旨揭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前,聘僱人員慰勞假應於當年度全部休畢;未休畢者,視為放棄。但年資銜接者,其14日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於次一年度實施,如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視為放棄。惟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修正後,考量聘僱人員休慰勞假得酌予補助,不以應休畢之慰勞假為限,爰增列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除依規定保留者外,得由機關視財務狀況酌予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至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已休畢者,則按日核發慰勞假補助費。

三、考量本府財源有限,自109年1月1日起,本府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如未休畢,除依規定經服務機關核准保留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應於休畢後按日支給慰勞假補助費新台幣600元,未達一日者,按慰勞假時數比例支給,不另予核發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至前開慰勞假補助費用請於各機關學校原有人事費額度內支應。


四、檢附行政院原函及附件影本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