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雄市政府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審核原則」第3點、第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831126300號
主旨:修正「高雄市政府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審核原則」第3點、第13點,並自即日起生效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業經本(108)年12月17日第453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二、檢附「高雄市政府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審核原則」第3點、第13點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