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雄市教育局「高雄市109年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暨個人計畫」
主旨:本局家庭教育中心辦理「高雄市109年表揚推展家庭教育
績優團體暨個人計畫」,惠請推薦所屬參加徵選,請查
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12日臺教社(三)字第1090020588C號函
辦理。
二、表揚對象:依家庭教育法第9條規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本市
機關(構)、團體,包括本市各局處及所屬單位、家庭教
育中心、各級社會教育機構、各級學校、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一)績優團體: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推展家庭教育之機
關(構)、團體。
(二)績優個人:1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任職於推展家庭教
育機關(構)、團體之專職人員、行政人員。
三、徵選內容:前述受推薦個人及團體之工作內涵須為推展家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倫理教
育、失親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
項,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一)負責或協助企劃並執行各類家庭教育活動事項(包含家
庭教育中心委辦或自辦之家庭教育相關計畫)。
(二)負責或協助辦理培訓家庭教育專職人員、志願工作人
員、及行政人員事項。
(三)負責或協助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四)負責或協助辦理適婚男女之婚前家庭教育事項。(五)負責或協助處理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之家庭教育事項。
(六)負責或協助辦理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
項。
(七)負責或協助辦理進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
事項。
(八)策劃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動家庭教育工作。
(九)捐資辦理家庭教育達四十萬元以上者。四、徵選項目:
(一)績優團體:由單位自我推薦。
(二)績優個人: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團體推薦,每機關
(構)或團體限推薦2人。
五、獎勵內容:
(一)績優團體:經評審優異前十名,頒贈獎牌及獎品。
(二)績優個人:經評審優異前五名,頒贈獎牌及獎品。
(三)獲前二項第一名者,承辦單位直接薦送參加教育部2年1次辦理之全國家庭教育績優個人、志願服務人員及團體
獎之甄選,受薦者不得拒絕。(本項依教育部規定或核定
計畫辦理,如教育部未辦理該項甄選者免薦送。)
六、受理推薦時間:各推薦單位請於109年3月31日(星期二)
前,將推薦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掛號寄至承
辦單位(楠陽國小,高雄市楠梓區楠陽路100號,輔導室柯
鐙富主任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另請將推薦
表電子檔同步以E-mail寄送kdf333@gmail.com信箱,並電
話(07-3520675#141)確認是否寄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