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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0/03/12
2020/03/10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901193000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各機關(構)學校人員因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09年3月4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25475A號函辦理。
二、茲就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二)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四)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三、於疫情停課期間,學生家長如有申請防疫照顧假之需求,應協助出具停課證明,以利其向服務機關(構)學校請假。
四、檢附國教署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