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自本(109)年3月13日起出國,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901356400號
主旨:有關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自本(109)年3月13日起出國,返國後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如需請假回歸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一案,轉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3月12日總處培字第1090028602號函辦理。
二、檢送前開函文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