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最後編修時間 2020/03/18
2020/03/18 發佈
標籤: 法規釋示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獎勵原則」,並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930192800號

主旨:檢送「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獎勵原則」,並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8年度第2次志願服務會報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鼓勵及表揚本府現職及退休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發揮助人、無私奉獻之精神,以協助推動公共事務,提升市政服務品質,爰訂旨揭獎勵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