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最後編修時間 2020/03/31
2020/03/31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函轉教育部有關為鼓勵雇主支給員工防疫照顧假薪資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901581200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為鼓勵雇主支給員工防疫照顧假薪資,請貴校於網頁中公布,使學生家長廣為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32168A號函辦理。
二、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