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
108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申請資格(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自109年1月18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9年5月31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
2.申請人及其配偶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3.未請領老年給付、至109年5月31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方案)。
4.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補助金額
1.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
2.申請人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或其子女就讀大專校院有2人以上,且均符合本要點之補助規定者,依上述補助金額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應附文件
1.「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2.申請截止日前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需顯示全戶動態記事)。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收養者亦同。
3.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4.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符合獨力負擔家計條件者,應檢附文件如下:
(1)配偶死亡,應檢附註記配偶死亡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或全戶電子戶籍謄本。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6個月以上未尋獲,應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3)離婚,應檢附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其子女,並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事實之文件。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應檢附訴訟案件資料。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應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應檢附服役證明。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8)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應檢附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其子女,並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事實之文件。
(9)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政單位之公文或轉介單。
♦注意事項
1.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2.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
3.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職免學費方案、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方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法務部犯罪被害人及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農委會農漁民子女助學金、內政部單親培力計畫及臺北市、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等),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
※其他未盡事宜請詳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5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