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調整108學年度專業人才認證檢核年限事宜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4月27日臺教師(三)字第1090060253號函及本市教育局109年4月29日高市教小字第10932571900號函辦理。
二、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有關旨揭認證檢核年限屆滿之教師,因相關實務探討課程辦理期程調整而無法如期完成培訓研習者,得延長研習時數檢核年限一年,詳細資格說明如下:
(一)106學年度參與教學輔導教師培訓課程之教師,得延長至109學年度結束前提出認證申請。
(二)107學年度參與進階專業回饋人才培訓之教師,得延長至109學年度結束前提出認證申請。
三、其他學年度參與培訓研習之教師,仍依原申請年限(教學輔導教師3學年、進階專業回饋人才2學年)辦理。
四、調整後各年度認證申請年限對照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