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營造客語友善環境,保障民眾說母語之權益,客家委員會續辦提供客語口譯服務
說明:
一、依據客家委員會109年5月26日客會文字第1096100613號函辦理。
二、客家基本法第14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於公共領域提供客語播音、翻譯服務及其他落實客語友善環境之措施」。
三、為落實政府機關(構)應提供國民語言溝通必要之公共服務,客家委員會訂定「109至110年客語口譯服務實施計畫」(如附件),提供客語口譯人員及口譯設備支援服務,協助政府機關(構)以客語提供公共服務,並將服務擴及民間企業及團體,以保障民眾聽、說客語之權利,進而推動客語進入公共領域。
四、各單位如有需求,請於活動前1個月至網站(網址
https://forms.gle/dYibLtKrMJi5t1V49)「線上申請」,申請期程至110年5月31日止,請協助公布並踴躍申辦,及轉知所屬民間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