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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0/06/09
2020/06/09 發佈
標籤: 法規釋示

有關本市國中教師申請轉任為科技領域科(生活科技及資 訊科技)教師一案

 

說明:
一、查本局102年9月12日高市教幼字第10235923800號函及103年7月17日高市教幼字第10335000900號函規定,教師於本市同一教育階段(類科別)服務年資滿7年,且於本局規定保留員額後,審酌有無缺額可提供轉任,報本局同意後,始可提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轉任,先予敘明。

 

二、因應科技領域(生活科技及資訊科技)為新課綱重點科目,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自108學年度起即滾動式盤點各縣市科技領域師資,以確保科技領域師資到位,維護學生學習權益,併予敘明。
 

三、經查,本市108學年度僅國一階段適用新課綱,科技領域師資以專長教師授課、跨校兼課、第二專長授課、招聘代理(課)教師等方式,尚能符合各國中科技領域課程之師資需求,惟109學年度國一、國二階段皆須依新課綱安排科技領域課程,至110學年度則為三個年段皆須教授科技領域課程,依本局109年2月21日召開之「本市國中109學年度科技領域師資媒合研商會議」,尚有學校科技領域師資未滿足科技領域課程之需求。
 

四、承上,為鼓勵本市國中教師積極進修科技領域第二專長,並協助各校科技領域師資到位,以配合中央政策規劃並服膺新課綱之精神,本市國中教師如持有科技領域教師證書,得不受本局102年9月12日高市教幼字第10235923800號函『同一教育階段(類科別)服務年資滿7年』之限制,並經報本局同意後,轉任為科技領域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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