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酒後不開車觀念及避免飲酒影響上班效能宣導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安字第10937687500號
主旨:函轉國教署重申酒後不開車觀念及避免飲酒影響上班效能宣導,請提醒同仁嚴守紀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09年9月28日臺教國署學1090117332號函辦理。
二、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請利用專業研討活動等各式集會時機重申酒駕處理原則,廣為宣導酒後不開(騎)車,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
三、另為提升工作效能,請併同宣導禁止同仁於上班期間或午休時間飲酒及酒後滋事等,以端正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