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930850200號
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以,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自109年10月5日起實施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辦理。
二、檢附上開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