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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0/01/22
2020/01/22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釋

 

107-05-07 | 人事室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732882900號
主旨:檢送「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5月3日臺教人(一)字第1070053244C號函辦理。
    二、旨揭令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正當理由,涵蓋教育人

           員如有親自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縱其配偶未就業,仍得依本款規定,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解釋令影本各1份。
正本: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全)、高雄市立幼兒園
副本:本局人事室(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