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釋令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938813200號
主旨: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C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