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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0/11/13
2020/11/13 發佈
標籤: 法規釋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釋令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0938813200號

主旨: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適用「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9年11月1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26278C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