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高中)(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
(一)本國國民配偶現為未入籍或已入籍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 澳門居民,現就讀高中職(含高中職進修學校)及以上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二)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二、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或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9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
1、國中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國民中學,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丙等或6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高中、高職組: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中、高職,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6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請。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及帕拉林匹克運動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公開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獲得前8名者。(每人僅能擇一年度並就上述賽會擇一申請一類組別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之個人賽各類組別及全國身心障礙國語文競賽之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8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每人僅能擇一年度並就上述賽會擇一申請一類組別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4、105學年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106學年再申請者不得重複以105學年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三、繳交申請資料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二)清寒學生助學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原生國籍、姓名)。
3、在學成績證明。各階段學生,以前一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為申請依據。
4、本國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三)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
1、申請表(須經學校初審核章)。
2、戶籍謄本影本(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外籍配偶國籍、姓名)。
3、最近3年內,由主辦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公開組、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全國語文競賽、全國身心障礙國語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之主辦單位所出具之全國得獎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或入選國家體育代表隊之當選證明文件,作為申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