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有關音樂課程之歌唱或吹奏樂器等教學活動防疫措施案,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23912號函辦理。
二、配合教育部110年9月24日函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110學年度專長領域課程教學活動因應嚴重特殊傳染肺炎防疫注意事項」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練習因應COVID-19防疫注意事項」,爰修訂旨揭防疫管理指引中有關音樂課程之歌唱或吹奏樂器等教學活動防疫措施。
三、有關音樂課程之歌唱或吹奏樂器等教學活動,若無法佩戴口罩進行之課程,請依前揭防疫注意事項落實執行,吹奏類應使用專屬樂器(吹嘴等),不得共用。
四、請持續落實相關防疫措施;另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狀況,滾動修正管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