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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1/10/28
2021/10/28 發佈

公教人員配偶生產如係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應優先請領該保險生育給付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高市人給字第11030838900號

主旨:重申公教人員配偶生產如係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應優先請領該保險生育給付,倘請領金額較「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始得請領二者間之差額,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旨揭公教員工配偶生產申請生育補助,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5年10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50056945號書函略以,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限制二、規定:「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復依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未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規定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爰公教員工配偶生產,其如為國民年金保險(以下簡稱國保)之被保險人,應優先依其保險身分請領國保之生育給付,又如該請領金額較公教員工依上開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由員工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二、前開人事總處函規定,本處前於109年人事主管會報宣導在案,惟邇來仍有部分機關未俟申請人配偶請領國保之生育給付即逕予發給生育補助,洵有未當,爰重申公教人員申請生育補助規定,並請申請人確實依該規定檢附已申請生育給付之證明文件,再據以核發相關差額,以免類此情事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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