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最後編修時間 2021/11/04
2021/11/04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重申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會應納全校在校學生為當然會員

 

一、依據國教署110年10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41195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並提供其必要協助,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學生為前項學生會當然會員。」暨「高級中等學校輔導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運作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學生會以全校在校學生為當然會員,其他相關自治組織由學校在校學生依個人意願參加,並依組織章程或學校相關規定,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先予述明。
三、邇來,部分學校成立國際部、雙語部等教學單位,惟未將前開單位高中生納入學生會,影響學生權益。
四、請貴校確依上開規定辦理學生會各項事務,勿因行政部門不同等因素,而未納部分高中生入學生會,以維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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