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修正「社區大學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 1份,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日臺教社(一)字第1100148821號函辦理。
二、請社區大學遵守修正後「社區大學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辦理開課相關事宜,並於每週五提供更新後之「社區大學工作人員(含講師)快篩紀錄表」,將掃描檔e-mail至承辦人信箱(無更新則免提供);免再提報原定之「社區
大學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查檢表(吹奏或餐飲製作課程)」。
三、場地借用予社區大學學員入校上課之學校,亦請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第6頁)及「社區大學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等相關規定,落實防疫措施。
四、如有違反相關防疫規定措施或有其他防疫考量因素,本局得隨時要求社區大學暫停開放。
五、疫情期間將視需要滾動修正相關規定,請以最新規定為準,落實防疫。
六、檢附社區大學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社區大學工作人員(含講師)快篩紀錄表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