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減免】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身份證明申辦說明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身分證明申辦說明如下
※一般離婚或未婚生子不一定具特殊境遇家庭身分※
一、申辦機關:
第1,2,4-7款: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3368333轉2451~2454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或各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第3款: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5355920-405,苓雅區民權一路85號10樓)
(他縣市者請向戶籍地社會局或鄉鎮區公所申請)
二、應備文件:●全戶戶籍謄本 ●全戶所得、不動產及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 ●學生證影本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全家存款(含投資)一口未超過120萬元 ,每增加一口增加18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650萬元,育有未滿15歲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動產、不動產之標準及金額依主管機關公告):
款項 |
特殊境遇家庭類別 |
證明文件 |
1 |
65歲以下配偶死亡。 或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戶籍謄本 警察機關開立失蹤6個月以上證明 |
2 |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 |
離婚判決書影本(含判決內容) |
因配偶惡意遺棄,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因配偶惡意遺棄,訴訟勝訴之判決書 或訴訟和解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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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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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受家庭暴力之受害者。 |
家庭暴力事件調查紀錄表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或保護令影本 |
4 |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
診斷證明書或出生證明 |
5 |
因離婚、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 (1)無工作能力。 (2)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 (3)有工作能力,因照顧6歲以下子女(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撫養子女。 |
無工作能力係指65歲以上或持有 ◎精障手冊或其他中重度以上身障手冊 ◎醫院重大疾病診斷書或重大傷病卡 |
6 |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服刑證明文件或保安處分證明 |
7 |
其他經主管機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者。 (二)照顧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受扶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
醫院重大傷病診斷書或重大傷病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