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110年度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獎勵
110年度本校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獎勵
一、依據本府109年3月16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0930192800號函訂頒「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參與志願服務獎勵原則」辦理
二、參與志願服務時數應符合志願服務法規定,並登錄於志願服務紀錄冊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
三、本校在職職員工或退休公教人員,符合獎勵規定者,請在111年3月10日前檢附申請表、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及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網個人志願服務時數紀錄(列印後並經運用單位核章)交至本校人事室,俾憑辦理審查敘獎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