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最後編修時間 2022/01/28
2022/01/28 發佈
標籤: 法規釋示

教育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130635300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8889A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