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130635300號
主旨:函轉教育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於111年1月12日修正公布並定自同年月18日施行後,教師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1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08889A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