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發文字號:高市人給字第11130186300號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銓敘部原函、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