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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2/03/17
2022/03/17 發佈
標籤: 法規釋示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

 

高雄市政府人事處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發文字號:高市人給字第11130186300號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11年1月19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1年3月4日部退一字第1115430061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銓敘部原函、發布令、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