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重申各級學校應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
107-07-18 | 教務處組長
主旨:轉知教育部重申各級學校應遵行「教育基本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7月13日臺教學(三)字第1070107417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1項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同條第2項規定:「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三、另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四、公民投票之連署係公民行使政治權力之相關活動,爰請確依上開規定辦理。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