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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2/05/03
2022/05/03 發佈
標籤: 競賽活動

轉知家庭教育中心111年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暨個人甄選

 

主旨:本市「111年表揚推展家庭教育績優團體暨個人甄選」,送件期限延至6月6日(星期一),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15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0840C號函辦理。
二、表揚對象:依家庭教育法第9條規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本市機關(構)、團體,包括本市各局處及所屬單位、家庭教育中心、各級社會教育機構、各級學校、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
(一)績優團體: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構)、團體。
(二)績優個人:1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任職於推展家庭教育機關(構)、團體之專職人員、行政人員。
三、徵選內容:前述受推薦個人及團體之工作內涵須為推展家庭親職教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倫理教育、失親教育、家庭資源與管理教育及其他家庭教育事項,並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
(一)負責或協助企劃並執行各類家庭教育活動事項(包含家庭教育中心委辦或自辦之家庭教育相關計畫)。
(二)負責或協助辦理培訓家庭教育專職人員、志願工作人員、及行政人員事項。
(三)負責或協助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家庭教育事項。
(四)負責或協助辦理適婚男女之婚前家庭教育事項。
(五)負責或協助處理重大違規或特殊行為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之家庭教育事項。
(六)負責或協助辦理研發各類家庭教育課程或培訓教材事項。
(七)負責或協助辦理進行家庭教育之研究、調查或出版專著事項。
(八)策劃個人及社會資源,協助推動家庭教育工作。
(九)捐資辦理家庭教育達四十萬元以上者。
四、徵選項目:
(一)績優團體:由單位自我推薦。
(二)績優個人: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團體推薦,每機關(構)或團體限推薦2人。

五、獎勵內容:
(一)績優團體:經評審優異前十名,頒贈獎牌及獎品。
(二)績優個人:經評審優異前五名,頒贈獎牌及獎品。
六、受理推薦時間:各推薦單位請於111年6月6日(星期一)前,將推薦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一式三份)掛號寄至承辦單位(楠陽國小,高雄市楠梓區楠陽路100號,輔導室吳峯森主任收),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另請將推薦表電子檔同步以E-mail寄送r841110@gmail.com信箱,並電話(07-3520675#141)確認是否寄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