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合 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業經教育部於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30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B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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