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最後編修時間 2022/06/15
2022/06/15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修正「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合 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業經教育部於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A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1份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30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B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