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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0/01/25
2020/01/25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函轉教育部107年8月3日修正之「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第2點、第3點,請查照。

 

107-09-03 | 教務處組長

主旨:函轉教育部107年8月3日修正之「國民中小學辦理戶外教育實施原則」第2點、第3點,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8月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86116號函辦理。

二、為積極推動戶外教育,促進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核心素養之實踐,爰修正旨揭實施原則。

三、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2點:為因應108學年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實施,酌修文字。

(二)第3點:為鼓勵推動戶外教育,爰提高戶外教育辦理頻率,由每學年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修正為每學期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

四、上開修正案本市將於108學年度全面實施,惟學校倘有意願於本(107)學年度增加戶外教育次數者,請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綱之規定,完備課程計畫修正程序後另行函報本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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