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第3條、第13條及第18 條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134477900號
主旨:有關「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第3條、第13條及第18 條,業經教育部於本(111)年6月15日修正發布一案,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6月15日臺教人(三)字第1114200873D號函 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及旨揭法規發布令、修正條文、修正總說 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