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本局接獲民眾陳情部分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學習輔導時,未符「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特重申請各校確依相關規定辦理,詳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7月28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097874號函及「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習輔導實施要點」(下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請學校確依相關規定實施學習輔導,學校實施學習輔導,應由學生自由選擇參加;應訂定學習輔導實施計畫,並確實周知;應運用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不得提前講授各該科目教學進度表所定之課程內容;辦理時間、節數、收費及其支用,均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復查本局業於111年5月20日高市教高字第11133630500號函周知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自111學年度起準用「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規定,學生於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不得對學生實施任何學業成績評量,另各校實施學習輔導,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且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
四、邇來本局接獲民眾陳情學校實施學習輔導時,常有下列「未符合」規定之情形;請各校確實依規定辦理,如有未符合規定者,應立即改善:
(一)學校設計之家長「同意書」,僅採「通知書」形式,送請學生、家長確認同意參加,並無「不同意」之選項可
勾選,且僅於入學時通知,未逐學期發放「同意書」。
(二)學校未取得家長同意書,即將學習輔導費列入註冊繳費單。
(三)學校於學期中之假日辦理「課業輔導」;或以多元課
程、檢定考試複習等另立名目方式,於學期中之假日辦
理「課業輔導」。
(四)學校將學生於學習輔導課程之成績表現,列入學業成績評量之計算。
(五)學校於學習輔導時,提前講授課程進度,使學生、家長擔心如不參加學習輔導者,將使學習進度落後。
(六)學校將學生於學習輔導程之參與狀況,列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德行評量項目。
五、另請學校落實向所有教師宣導,透過校務會議、教師晨會等,宣達本要點之規定,並要求教師務必遵守,以杜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