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如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減少工作時間
107-09-14 | 人事室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考字第10705206100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重申規定,公務人員如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減少工作時間,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8月31日總處培字第1070050451號書函辦理。 二、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書函乙份。 正本:第四類發行 副本:本府人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