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學生急難慰助金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學生急難慰助金
一、補助對象:高雄市公私立各級學校在校學生(具有幼兒園 至高中職等學籍者),遭遇重大傷病、罕見疾病或亡故者給予慰助。
二、慰助金額訂定如下:
(一) 核發標準: 1.意外亡故者,核發新臺幣三萬元整。 2.因病亡故者,核發新臺幣一萬元整。 3.罕見疾病與重大傷病者,核發新臺幣一萬元整。 認定原則:須經醫生診斷,符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署最新公告「罕見疾病」與「重大傷病」所稱之疾病名稱。
(二) 符合前項條件之一者,另附戶籍地區公所發給之中低以下 收入戶證明,得加發新臺幣一萬元整。
(三) 因個案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所造成亡故及重大傷病,均不 列入補助。
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