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請各校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措施限制學生髮式(包含髮型、長短、染燙等),或據以處罰
主旨:重申請各校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措施限制學生髮式(包含髮型、長短、染燙等),或據以處罰,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0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10131787A號函辦理。
二、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4點規定、「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6點規定及「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6點規定,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三、次依「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第5點規定,參與實習或實驗課程時,學生未穿著實習、實驗服裝或學校認可之其他服裝,或違反學校對該課程之髮式規定者,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健康,必要時,學校得限制或禁止學生參與該次課程之實作。
四、惟邇來民意反映國教署或本局,仍有學校規範學生髮式,或以「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為由,限制學生髮型、長短、染燙等情事。請貴校多加利用相關會議,提醒教職員工於實際執行面確依上開規定辦理;另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攸關學生權益,請於校內廣為宣導,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明顯區,俾利學生及家長查閱。
五、如有本案相關疑義,國小教育階段請洽國小教育科承辦人:楊可喬小姐(07-7995678分機3057);國中教育階段請洽國中教育科承辦人:洪博雄先生(分機303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請洽高中職教育科承辦人:鄭秝淇教師(分機3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