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 要點」第3點、第4點業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 簡稱國教署)於111年10月5日以臺教國署原字第 1110129197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教署111年10月5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129197B號函辦理。
二、補助項目內「華語補救課程」變更為「華語文學習扶助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