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 法考試及法院實習
高雄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力字第11130867500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 法考試及法院實習,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10022140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