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語文教師申請聘僱工作許可審查手冊」(111年10月編製)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1年10月4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35352號函辦理。
二、依「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教育部。」及第5條規定:「學校聘僱第三條第三款所定外國語文課程教師之員額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核定之學校總班級數乘以課程綱要規範每班每週之外國語文課程節數,加計超出課程綱要規範之全校每班每週外國語文課程總節數後,除以主管機關核定科任教師每週最高上課時數所得之數額。」
三、國教署前以111年8月3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13233號函發布旨揭手冊,其中針對項次一、申請資格─序號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籍教師員額數」─審核原則第2點所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提供額外課程(例如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課程或國民中小學課後輔導)之教學需要,得提報學校聘僱外國語文教師員額計畫送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立高中、國中及國小: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審查,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後,得依其員額核定數,不受上開公式所核算合理外籍教師員額數限制。」部分,將學校聘僱外國語文教師員額相關計畫之審查及核定權責列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符本辦法授予教育部審查及核定各校聘僱外師員額計畫權責之意旨。
四、本次為配合上開規定,修正旨揭手冊項次一、申請資格─序號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籍教師員額數」─審核原則第2點相關文字說明,將「…學校聘僱外國語文教師員額計畫送主管機關(直轄市及縣市立高中、國中及國小: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審查…」調整為「…學校聘僱外國語文教師員額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刪除主管機關為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文字,以合致本辦法第2條及第5條規定。
五、倘貴校自即日起有超額聘僱外師之需求,請依修正後手冊規定函報本局轉陳教育部,併附經本局核備貴校當年度聘用外師員額函、所提課程計畫(如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課程或國民中小學課後輔導等)及最新學年度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語文教師員額審核表」,俾利教育部進行審查。
六、經教育部核定貴校超額聘僱外師員額計畫後,將不受本辦法第5條規定所核算之合理外師員額數限制,始得依核定之超額數辦理外師聘僱作業。
七、請貴校至國教署網站「首頁—快速選單—外國教師工作許可」專區(https://reurl.cc/xQLgoN)下載旨揭手冊電子檔;另「各級學校申請外籍教師聘僱許可線上申請系統」刻正進行資料轉換作業,俟維護完畢後,將併同更新該網站資料,供貴校使用。
八、如對本案仍有不瞭解之處,請逕洽委辦團隊瞭解,聯繫方式如下:
(一)外師聘僱許可申請問題:外師聘僱許可審查小組,電話:05-272-0411轉22309。
(二)系統操作問題:富研智醫股份有限公司王先生,電話:04-37003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