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交通部公路總局推動微型電動二輪車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修正公布,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除明文規定未滿14歲之人不得騎乘,亦須 投保強制責任險,並依規定領用牌照。
二、倘有師生購置使用(非共享)電動自行車,且尚未完成領牌程序者,得申請監理單位到點服務,聯絡資訊如下:
(一)市區監理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電話:07-3613161分機106。
(二)苓雅監理站(高雄市苓雅區安康路22號),電話:07-2257812分機106。
(三)旗山監理站(高雄市旗山區旗文路123-1號),電話:07-6613711分機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