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公告
最後編修時間 2022/11/17
2022/11/17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轉知交通部公路總局推動微型電動二輪車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已修正公布,將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除明文規定未滿14歲之人不得騎乘,亦須         投保強制責任險,並依規定領用牌照。

 

二、倘有師生購置使用(非共享)電動自行車,且尚未完成領牌程序者,得申請監理單位到點服務,聯絡資訊如下:
       (一)市區監理所(高雄市楠梓區德民路71號),電話:07-3613161分機106。
       (二)苓雅監理站(高雄市苓雅區安康路22號),電話:07-2257812分機106。
       (三)旗山監理站(高雄市旗山區旗文路123-1號),電話:07-6613711分機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