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教師請假事宜及所遺課務安排相關規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138859700號
主旨:重申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教師請假事宜及所遺課務安排相關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1年11月15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158699A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及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調整防疫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QA(諒達)規定略以,當教職員工確診強制隔離期間請「公假」,教師課務由學校協助排代並支付鐘點費。
三、綜上,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事宜及所遺課務安排等事項,請各校依前開相關規定妥處,以維教師權益及學生學習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