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修正「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點」第3點之1第5點
107-09-28 | 人事室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秘字第10705259200號
主旨:「大陸地區教育專業人士及學生來臺從事教育活動審查要點」第3點之1、第5
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以臺教文(二)字第1070119600B號令修
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行政規則規定)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9月4日臺教文(二)字第1070119600C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規定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鄭研究助理志
雷(電話02-7736-6315)。
正本: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
副本:本局高中職教育科、國中教育科、國小教育科、社會教育科、體育保健科、資訊
及國際教育科(紙本)、督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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