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推動微型電動二輪車相關法規
主旨: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12年1月18日高市監車字第1120003094號函辦理。
一、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於111年11月30日起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險。
二、駕駛人須年滿14歲,騎乘時應配戴安全帽。
三、不得載人、酒駕,且行駛時速不可超過25公里,亦不得擅自改裝。
四、網址:https://khcmv.thb.gov.tw/cl.aspx?n=11730,請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