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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3/02/06
2023/02/06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微型電動二輪車」111年11月30日起正式掛牌

 

微型電動車掛牌相關規定:

應備證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及印章(個人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
          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及印章(公司 行號名義)。
(二)新領牌照登記書2張。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辦理時有效期間30日以上)。
(四)來歷證明:出廠證明或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
(五)統一發票(如有遺失得由原車主以切結方式辦理)。

  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於111年11月30日起至113年11月29日止,2年內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

 

微型電動二輪車相關資訊可於監理服務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

微型電動二輪車--騎乘安全宣導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