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5點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
107-10-03 | 人事室
高雄市政府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高市府人給字第10705716400號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行政院107年4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070037347號函
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5點第1項第3款規定所稱「簡任以上首長及副
首長」,係指「銓敘審定簡任(含相當層級)以上之機關首長及副首長」,轉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7年9月27日總處給字第1070051227號函辦理。
二、旨揭行政院107年4月10日函修正「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前經本府107年4月
27日高市府人給字第10730372900號函轉知各機關學校在案(諒達),其中有關第
5點第1項第3款所稱「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釋復如
主旨,併此敘明。
三、檢附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影本乙份。
正本:第四類發行
副本:本府人事處(給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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