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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編修時間 2023/03/20
2023/03/20 發佈
標籤: 政令宣導

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校(園)長及教育人員補休期限規定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人字第11231782900號

主旨: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校(園)長及教育人員補休期限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2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05956A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107年9月11日臺教人(三)字第1070065148號函略以,公立大專校院教師補休期限,仍得由學校自行參酌行政院107年4月10日函修正並自同年5月1日生效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及同年4月11日函補充規定辦理;至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參酌前開教育部107年9月11日函意旨,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權責處理。
三、茲為統一差勤管理規定,本市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校(含幼兒園)校(園)長及教育人員之補休,其要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比照公務人員由1年延長至2年,遷調人員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至要件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規定辦理。
四、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及本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出勤差假管理要點有關補假期限規定,將依本文規定修正,並俟完成法制作業後函頒。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