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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高》相關法規
【國中-評量】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14年9月26日高市教中字第11437805600號函修正

 

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第十二點、第十三點

修正總說明

一、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下稱本補充規定)業於一百年十 二月一日訂定函頒,期間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係於一百十三年八 月二十八日。茲因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就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之出席率要件為「學習期間授課總日 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範之假 別」。為落實教育部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臺教學(三)字第一○三○○ ○八九○四 A 號函示「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 假一日。為尊重個人生理隱私,該假別無需出示證明」意旨,與教育部訂 定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定明本局規範之假別為「生理假 及懷孕假(含產前假、娩假、流產假)」。另為配合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 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將 「成績評量」用詞修正為「學習評量」,爰修正本補充規定第十二點、第 十三點。

二、修正重點:

(一)新增本市國民中學免計出席率之假別。(第十二點)

(二)將「成績評量」用詞修正為「學習評量」。(第十三點)